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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创新领域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来源 :信用东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21 17:20 打印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科技创新领域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科技创新领域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领域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农业科技园区、科技成果、科技合作与人才计划、科技金融以及普惠性政策兑现等的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

第三条 科技创新领域诚信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承担(申报)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申报)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 实施科技创新领域诚信承诺制。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申请)管理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条 建立完善科技创新领域诚信审核机制。市科技局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技创新领域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参与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责任主体的科技创新领域诚信管理,对各类责任主体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主动及时上报失信情况,与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六条 承担单位是科技创新领域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遵守科技创新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或约定。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诚信要求,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

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行为评价

第七条 守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遵守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诚信承诺,如期完成科技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等行为。

(二)管理机构、专家、服务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履行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相关合同约定等行为。

第八条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违反项目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任务书;未按任务书要求报送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考核指标、未能通过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将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等行为。

2.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影响受托管理或服务工作开展;与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行为。

3.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参加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

4.其他违规违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发生第八条(一)行为3次以上等。

2.承担(申报)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承担(申报)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行为。

3.承担(申报)人员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买卖、代写论文或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对科技报告、科技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4.专家利用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

5.管理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6.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行为;对存在重大问题未尽职审查、隐报、瞒报、迟报、拒不上报;违规出具财务审计、财务验收报告;隐瞒协助造假等行为。

7.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失信记录

第九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八条(一)行为,且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主体,纳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对具有本办法第八条(二)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科技创新领域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对于法人机构责任主体,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领域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二条 纳入科技创新领域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嘉奖的,或对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技局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守信责任主体可以正常参与项目管理实施。市科技局对长期信用良好的管理机构和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信用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科技专项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四)暂停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核减、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

(五)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

(六)记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推送至“东营市联合奖惩应用系统”,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七)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五)项惩戒措施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二)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

(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第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技创新失信行为记录及据此进行的惩戒措施,市科技局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的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科技创新领域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查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励、创新券奖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诚信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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