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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新区“三步走”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发布人:未知 来源 :淄博市高新区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0-12 13:25 打印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新区财政局多措并举,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信用管理。一是取消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二是优化履约保证金。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三是实施信用管理。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加强网上商城信用管理。将网上商城纳入政府采购诚信管理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商城实施的每项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均应进行互相评价,如供应商是否存在以次充好、服务不到位等违约情形,采购人是否存在付款不及时、合同外索要其他利益等违约、违纪情形。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供应商采取约谈、警告、屏蔽、禁入等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处罚。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采购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监管部门反映,并提出管理建议。

加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信用管理。一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是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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